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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6月20日我局对2个项目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53-6133820(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窗口) 传 真:0753-6133820 通讯地址:梅州市彬芳大道市环境监控中心 邮 编:514071 文件名称(全文链接) 文号 发文时间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五华县眉山水泥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水泥粉磨站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梅市环审〔2016〕38号 2016年6月21日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五华县合江水电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梅市环审〔2016〕37号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