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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平远县境内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平府发〔2012〕14号
为深入开展平远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大行动,进一步优化城乡环境,推动特色宜居城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平远县境内国、省、县、乡道路沿线进行全面高标准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整治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路沿线两侧占用道路及公共场地堆放钢筋、石材、建筑物料等货物的,应自行搬迁;
二、公路边沟外延起算,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内乱搭乱建的铁皮瓦、镁瓦、围墙、工棚、雨蓬等及其他占道设施应自行拆除;
三、自行清理拆除违规设置、有碍市容的广告、招牌、灯箱及小广告等;
四、不得占用公路、公共场地摆卖经营,机动车维修、清洗一律进店(场);不得在公路路面打谷、晒粮及晾晒其他物品;
五、落实“门前三包”(包清洁、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沿线各单位(企业)、业主于5月30日前自行规范整改、拆除。逾期不整改、拆除的,各镇辖区内的由各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整改、拆除,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将由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整改、拆除。对在整治过程中阻挠、妨碍公务执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