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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远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
平府发〔2012〕13号
为坚决纠正和有效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规范土地管理秩序,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违法建设、违章搭建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县城及各镇规划区内;广东平远龙文-黄田省级自然保护区、南台山国家级森林公园、五指石风景名胜区等景区规划区内;国、省、县道公路沿线。
二、整治内容
整治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兴建且影响城乡相关规划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三、凡在整治范围内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临时用地批准书》、《临时建筑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应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四、已取得《临时用地批准书》、《临时建筑许可证》,但进行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在规定期限内应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五、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圩镇总体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批先建的住宅,应尽快完善建房手续。
六、凡涉及违法违章建设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必须带头拆除,逾期未拆或包庇、纵容他人违法违章建设的,一经查实,严格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机关、单位存在违法违章建设的,限期整改到位,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七、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所涉及单位和个人财物的清理、搬移和保管,均自行负责。
八、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本通告由平远县人民政府责成县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